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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赔车身不管车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7:4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随着“砰”的一声巨响,一辆中型客车迎面撞上一辆重型牵引车的车尾,中型客车的车头顿时被撞烂。

  “救命啊!”客车内传来撕心裂肺的嚎叫。

  2005年6月30日,312国道昆山段,中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的两名陪乘经抢救无效死亡,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重型牵引车的司机李幼华(化名)驾车行驶至黄灯闪烁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已去世的中型客车驾驶员黄刚(化名)驾驶超载车辆通过黄灯闪烁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负次要责任。

  2005年9月,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判处李幼华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刑事审判刚刚结束,民事诉讼接踵而来。

  2005年9月,一名陪乘死者的家属将驾驶员、车主(南京某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昆山市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附加精神损失费30万。

  庭审中,原告与三家被告没有原则性分歧,三家被告均愿赔偿。倒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两家被告就保险赔偿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重型牵引车(车头)与被牵引的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有着不同的车牌,车头的投保金额是5万元,车身的保金为20万元。

  现中型客车撞上车身,没有直接撞上车头,这就好比投保两辆车,一辆被撞,而另一辆没事,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偿20万元的车身款,至于车头的5万,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主方则认为,尽管车头与车身有着不同的车牌,但发生事故时,车头与车身是一个整体,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保险公司所谓的“两辆车”的观点不能成立,赔偿金额也应该是25万。

  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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