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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对你不能说“不”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06 检察日报

  对合法电影的评论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即便是有关的管理部门也无权责令媒体不得对《无极》进行负面报道,除非《无极》是非法电影

  

《无极》:对你不能说“不”吗?

  投资总额约2.4亿元人民币,聚集中、韩、日三国当红影星,由著名导演陈凯歌
历经三年打造的商业巨片《无极》,为满足奥斯卡最佳外语片申报标准,于9月3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紫荆影城进行为期一周的全国独家点映。按照常理,在接下来的一周,《无极》应该充斥着当地各家都市报的文娱版块,娱记们也应使出报道“超女”的劲来做《无极》的文章。

  然而事实却让人大跌眼镜:在从9月30日起为期一周的点映期间,成都各家媒体丝毫未提《无极》二字。而在这之前的9月29日,各媒体还在纷纷拿《无极》和点映做足了娱乐版头条。媒体态度前后巨大的反差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

  近日,记者先后电话联系了成都四家主流都市报的文体版负责人,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

  9月28日,成都各媒体欣喜地得知《无极》将选择在成都点映。所谓点映,即为影片获得提名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的申报标准而进行的小规模放映。但与此同时,各媒体也收到了关于《无极》的三“不”政策,其中两“不”来自剧组:不安排媒体看片,不接受媒体访问。成都媒体后来得知,这两“不”仅仅是针对当地媒体,而剧组已经邀请了北京等外地媒体并接受了采访。第三个“不”,是要求各媒体不得对《无极》作负面报道。

  “看不到影片,采访不到剧组,我们总不能写假新闻吧?”在与紫荆影城就采访剧组协商无果后,成都几家报纸娱乐版负责人一致同意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封杀”《无极》,并表示如果制片方不给个说法,《无极》12月在全国公映时,他们将继续对其保持缄默。然而制片方始终没有出面,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成都媒体对《无极》的“封杀”更多的是因电影没有安排媒体场而起,而对“不得作负面报道”这种限制舆论监督自由的要求,似乎没有太大的抵触情绪。这是什么原因?记者在致电给成都某都市报娱乐新闻办公室时,一位女工作人员一语道破了天机:“不得作负面报道是上级宣传部门下发的通知,同时发给我们几家媒体的。”

  记者随即拨通该宣传部门的电话,被转接到新闻办。在说明致电来由后,新闻办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说:“这是组织上的事情,你们记者不能参与,也没有权力参与。”记者马上说明只是想证实宣传部是否下发过这么一个通知,对方说了句“我们是管记者的,不接受你采访”后,便挂断了电话。

  第二天,记者电话联系上《无极》宣传总监伊简梅,她告诉记者,剧组从来没有对媒体要求“不得作负面报道”,无论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在记者向其证实成都几家媒体不约而同地收到某宣传部门下发的通知时,伊简梅说此事不管真假,都与剧组毫无关系。

  就在结束与伊简梅的通话后,该宣传部门新闻办给记者来电,让记者直接和新闻办的陈处长通话。记者致电陈处长,陈处长表示下发通知一事他不太清楚,也许是办公室其他人员经手的。当记者问及具体是谁经手时,陈处长却回答:“对于这件事情,我就回答你这些……”

  “我在成都做了5年娱乐新闻,这是第一次获知不准对一部商业片进行负面报道。”成都媒体一位娱乐版负责人说。

  (二)

  据记者调查了解,点映期间,为防盗版,观众从购得电影票之后到进入放映厅之前,还得通过三道工序,分别是验票、存包和过安检。有媒体称,此举比登机前的安检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验票这一环节,观众在出示电影票的同时还需出示身份证。电影票上有一个身份证号码,这是购票者在购票时,向售票人员出示身份证后,由售票人员将身份证号码抄写在电影票上,并让购票者签字确认,同时,身份证号与电影票座位号被捆绑存档于电影院电脑中。验票时,影院工作人员在验证观众身份证和电影票上所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后,方让持票人“过关”。

  剧组和影院是否有权查验观众的身份证呢?“剧组所做的一切,目的很简单,就是防止盗版。”伊简梅告诉记者,剧组曾经就此事咨询过公司的法律顾问,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问题,并且剧组做了充足的事先告知工作,观众只要购票就等于默认了查验身份证的临时约定。紫荆影城经理办公室的代先生也告诉记者,他们也专门向影城的法律顾问咨询过,确认无碍后才实施的。

  (三)

  对于“不得作负面报道”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告诉记者,他的第一反应是不可思议。他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而媒体是公民言论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媒体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发表任何言论的自由。对合法电影的评论都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因此,即便是有关的管理部门也无权责令媒体不得对《无极》进行负面报道,除非《无极》是非法电影。

  对于查验观众身份证,杨建顺认为这没有侵犯公民的权益,是合情合理的。他说,紫荆影城的观众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是基于观众的同意,不是强制性的,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是为确保观众获得其他人不得购票或入场的权力的实现,同时也保护了影片不被盗版的安全性,并未侵犯观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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