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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版"古惑仔"夜战"龙神湖"剁人手指获刑终觉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2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11月8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缪运华 刘宇峰) 反映香港无良青年“古惑仔”的影片在内地青少年当中颇有市场,有的青少年不是对影片的负面行为引以为戒,反而将其在现实生活中加以翻版。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的陈某因为图江湖义气的一时之快,主演了一场“喋血之战”而犯故意伤害罪,被定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谢某和张某等人因琐
事积怨,谢某为此怀恨在心。

  2004年8月9日晚,未满18岁陈某受谢谢某之约,伙同陈某、钟某、刘某、黄某等一行十余人携带刀具,全副武装,气势汹汹来到定南县城龙神湖边上的“静心园”冰店门前,准备与此前曾打过谢某的张某等人大战一场。张某等人见陈等人来者不善,便躲进冰店不敢出来。陈某见张某的摩托车停在冰店门前,便叫谢某把张某的摩托车掀到湖里去,因被害人郑某当时坐在摩托车上,谢某不敢动手。陈某便自己冲了上去,将摩托车掀倒在地,郑某也摔倒在地上,并与郑某发生口角,其他人便一涌而上围打郑某。被打倒在地的郑某从地上爬起,顺势在摩托车挡泥板上抽了把西瓜刀朝围着他的人乱砍。被告人陈某见状,怒从胆边生,便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郑某砍去。顿时,郑某的右手鲜血直流,血溅湖畔。经法医鉴定,这一刀造成郑某右手食指、中指掌指关节处骨折,伸指肌腱断裂;右手环指、小指掌指关节离断,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陈某自知闯下大祸,离家出逃。2005年4月13日自动到定南县公安局投案,而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另外,陈某出逃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有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为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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