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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答复读者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本报讯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诸多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本报《法制周刊》曾专门开辟“我看农村宅基地转让”专栏,广泛征求读者意见,并在第一时间将我省农村读者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本报读者关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城里人”禁购农民宅基地

  原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各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应当允许转让。有的认为,应当有条件的适当放开,既要方便农民融资,又要保障农民基本居住。

  法工委回应:我国地少人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不宜放开。建议对这一款规定暂不作改动,拟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研究考虑。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原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各界意见:对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一百年或者一百五十年,有的建议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

  法工委回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注:这一款规定的是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承包权可有条件抵押

  原草案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各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农民贷款很难,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应当允许以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法工委回应: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允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有条件地作抵押。据此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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