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物离开“丈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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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4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日前,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一起婚姻财产返还纠纷案,判决女方马某10日内一次性返还熊某彩礼14000元。 熊某某、马某均是灵璧县浍沟镇村民。两人去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熊某某经媒人交给马某的父亲1000元及一些烟酒等,作为彩礼。后给马某的父亲5000元,给马某戒指一枚、现金1000元。
2004年3月2日,熊某某与马某办了酒席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一起去合肥打工,5月10日,马某从合肥离开熊某某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熊某某依法起诉,要求马某、马某之父返还彩礼15000元。一审经审理,并根据马某、马某之父的实际情况,判决马某及马某的父亲一次性返还彩礼14000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的父亲以15000元彩礼等是熊某某主动给女儿的,本人只是代女儿收,并交给了女儿等为由,不服从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法院。 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熊某某与马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两人同居关系解除后,马某收取熊某某的彩礼等,应当返还。因马某与熊某某是婚姻的主体,马某的父亲收受彩礼只是代收,并交给了女儿,马某之父返还彩礼不妥,故判决马某返还彩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