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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者:你没有侥幸的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0:25 锦州日报

  10月27日

  18时17分左右,大雨滂沱。54岁的任某冒雨走出家门,她要去不远处的公爹家去护理患病的老人。谁也没料到,这仅仅30多米的距离,竟成了她的不归路。

  18时25分,市公安局交巡支队三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太和区大许屯桥
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女性老年人被撞身亡。

  接令后,副支队长李旭、孟义,大队长贾跃杰、副大队长佟路军立即带领民警驱车赶赴现场。

  事故发生在锦阜线204国道大许屯桥北300米处。肇事车辆早已逃之夭夭,现场只有一位女性老人尸体,头朝东南方向斜卧在路边,脑后被撞开了一个大口,鲜血夹杂着雨水流了一地,惨不忍睹。

  此时,夜黑雨急。民警们连夜对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

  现场最醒目的是散落在地上长达12米、呈梯形的玻璃碎片,根据其碎裂的形状,有多年勘查经验的老交警确认这是一种普通玻璃,一般安装在低档车上使用;在尸体附近,民警们又提取了油漆片和棱柱形腻子。据此初步判定肇事车辆应为一台比较低档的蓝色机动车,车型不好定。

  与此同时,另一组民警开始深入附近村屯开展现场访问工作。据被害人女儿讲,18点16分左右,母女俩还曾通过电话,据此,警方把案发时间定为18点17分至25分之间。

  当晚,按照支队的指示,立即组成以大队长贾跃杰、教导员曹中跃为首的侦破“10.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集中侦破,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大队决定调整警力,将平台民警五班三倒改为四班三倒。

  10月28日

  上午,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获知此案后,作出迅速破案的批示。

  副局长崔兴民,支队长周大为,政委梁军,副支队长李旭、唐明路、孟义先后来到三大队,坐镇指挥。

  专案组决定兵分四路全力侦破。第一路沿肇事车可能的逃逸方向即义县、凌海方向,在义县公安局、凌海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追踪;第二路前往收费站、出城口通过录像查找线索;第三路把案发现场10公里内区域作为重点,深入范屯、许屯、亮甲等附近村屯,针对有车户实行逐村逐户逐车逐人定位;第四路去汽修厂、配件商店、洗车场等相关地点查找肇事车辆。为防疏漏,专案组又派现场勘查人员再次复查现场。

  很快,有人提供一个线索:在案发当晚,看见一辆拉玉米的蓝色三轮车从现场慌张驶过。围绕着这一线索,专案组又抽调警力对市内及锦州港的桃园、铁北、锦阳等十几家粮库开始走访,重点对途经现场的运粮三轮车进行排查。

  各路信息很快返回到了“10.2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通过各方警力追查与排查,均没有发现与嫌疑肇事车辆相关的信息。

  10月29日-11月2日

  29日,初动侦查结束后,专案组连夜再次召开案情分析会,边研究、边分析、边总结,重新调整侦破思路。大队长贾跃杰专门去修配厂请来一位有20多年修车经验的朋友参与案件分析。结合侦查情况和现场物证分析,一致认为可以排除农用柴油车,将目标集中到用于拉脚的带篷小型汽三轮车上。经了解,此类车辆多为“土造”,风挡是自己装的,为普通玻璃,车篷颜色为“东风艳蓝”,车体连接处使用的腻子完全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腻子形状相似。在民警们专门借来的汽三轮车上,疑点一一解开。在研究现场形成的过程中,他们认为该车肇事时应与被害人同向靠边行驶,且车内并未拉客,有可能是送活回来的路上肇事的。

  “一般情况下,桥西的车辆过不到这地方来,应该集中查铁道以北、大许屯以南这个范围的车。”掌握全盘侦查工作情况的大队长贾跃杰明确了排查范围。

  这期间,指导员曹中跃带领侦查员在汽三轮机动车集中地点发动群众寻找目击证人,发出了大量的悬赏协查通报。很快得到一条线索,有一个人好几天没出车,“听说是修去了,人也不见了。”几经周折,民警们找到相关的车辆和车主,然而经过技术部门鉴定比对,该车与肇事车现场遗留物不符,经调查取证,该人也被证实案发时不在现场。

  11月3日-11月4日

  3日上午8时,大队召开案件汇报会。大队长贾跃杰听完汇报后提到,“641厂住宅区是重点,应详查。”副大队长王保权主动请战,立即带领民警李彦宇来到641厂住宅区,与几个拉脚的师傅搭话。“你们这拉脚的三轮车多吗?”“十多台。”“都谁带篷?”“就二英子和老谢。”“他们在哪?”“前面那个就是老谢,二英子可有好几天没见着了。”

  “二英子”名为王永英,45岁,641厂工人。据拉脚的师傅们讲,每晚5点厂里下班后,他都会出来拉脚。

  “你们的车晚上都停在哪?”

  “院子里有一个公家的车棚,都放那。”

  车棚管理得很规范,每辆车啥时进啥时出,登记的都很仔细,可二英子--王永英名下却是一道红杠。一问看车人才知他车已丢了5天,“27日晚10点10分进的车棚,28日早5点30分出去的。之后就丢了。”“他每天都是早出晚归吗?”对于民警的疑问,对方直言直语,“以前没有过。”

  “车型相符、案发时间也吻合,还有车主的反常表现。”副大队长王保权马上将此情况向大队长贾跃杰做了汇报。中午,副大队长王保权、佟路军带领几名民警再次来到车棚,佟路军在王永英的停车位提取到微量油漆片。随之,正在工厂上班的王永英被“请”到三大队。

  3日下午,成立了以副大队长佟路军为首的审查班子。面对民警的讯问,王永英神经高度紧张,对于存取车辆和丢车过程的解释也不能自圆其说,但却一直回避案情。经技术部门鉴定,对停车位与肇事现场提取的油漆做出了同一认定。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天一夜,在案件久审不下的情况下,支队长周大为、副支队长唐明路直接参与审讯工作。最终在证据面前,王永英不得不低下头。11月4日18时,王永英供述了自己开车撞人致死并逃逸的经过。

  案发当晚18时20分左右,他去二屯送人回来的路上,为躲避一台大货车撞上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因害怕承担肇事后高昂的赔偿费用或者坐牢,所以一逃了之,为稳定慌乱的心情,他在范屯附近一胡同内躲了近4个小时,夜里10点多才将车存入车棚。第二天深感恐惧的他早早起来,趁天不亮将车开到义县杨户屯高速桥下,弃车后打车返回。目前王永英因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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