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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割肉”的伤痛能否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4:15 新民晚报

  对股民而言,最心痛的莫过于“割肉”。陈先生在和原单位上海徐汇中药饮片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所购的股票也“银货两讫”。但是,一元一股的结算单价,却常常令陈先生感到“割肉”的伤痛。

  为此,他曾三次写信请求该厂把差额全部退还,但未果,只好诉诸法院,请求要回差价。

  日前,闵行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饮片厂应支付给陈先生股价款6.29万元及利息”。陈先生接过判决书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股票值如何计算

  接到原告陈先生的诉状后,闵行区法院立即进行调查审理。原来,陈先生是1998年6月进入饮片厂工作的,通过现金方式购买厂内股份2.87万股。由于工作的调动,已于4年前通过仲裁解除与饮片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当时,饮片厂暂以一元一股计算,向陈先生发放了退股款2.87万元。

  对于解决矛盾的关键——股票的真实单价,法庭要求饮片厂提供资产情况评估报告,并按评估所出具的年度净资产参考值减去不实资产后的余额作为清退价格依据。经评估审计,饮片厂2001年12月31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所载的年初所有者权益为2179.43万元,其中不实资产是107.25万元。

  饮片厂提出辩解

  照理说,支付陈先生尚不足的股值,应当是十分清楚明了的事实,但饮片厂在法庭上却坚持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并提出了4个理由。一是饮片厂作为职工持股的企业,职工离开公司就不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陈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是陈于2001年7月31日退股,应以2000年净资产为准计算退股金额,而陈并未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是陈属新进人员,根据有关机关的批文,陈不应享受股东的待遇;四是根据企业章程规定,职工持股有一个量的积累,服务期为5年,而原告的服务期不足5年,不能按足额计算。

  合议庭深入分析

  通过合议庭缜密调查发现,饮片厂作出有关清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时间是在2003年12月17日,从这天起陈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而且,在饮片厂的股东会决议上明确规定,对1999年至2001年因退休等原因变动的股东,应按评估所出具的前年度净资产参考值减去不实资产后的余额作为清退价格依据。陈解除与饮片厂劳动合同关系在2001年7月,所以应以评估出具的2000年度的净资产减去不实资产后的余额作为清退依据。

  饮片厂作为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陈通过购买现金股的方式获得了相应的个人股,虽然饮片厂规定个人股不得退股,但是基于其与饮片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所以饮片厂按照企业章程规定与陈办理退股的手续并无不当。

  关于厂内设定的5年服务期对陈先生是否适用的问题,合议庭认为,按照企业个人股适用服务期的规定,陈实际服务期仅为3年,为此,饮片厂关于陈先生应扣除20%股份之后办理清退的辩解,予以采纳。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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