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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防贼 方法待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4:16 今晚报

  家乐福、家乐、乐购、沃尔玛、人人乐、易初莲花、欧尚……随着众多大型超市遍布市区,“一站式”的购物方式不知不觉间已大面积取代传统的柜台式销售。然而,这种开架销售、取舍自如的模式,却也给顺手牵羊者带来可乘之机,各个超市几乎每天都要殚精竭虑,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对付那些梁上君子。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或者因为神经过于敏感,或者由于设备的技术瓶颈,或者完全归咎于责任心问题,一些原本堂堂正正到超市中购物的普通市民,却被店内的防损人员诬指为贼,引起双方的争执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在这样
的纠纷中,顾客的委屈是什么,商家的无奈在哪里,法律的依据在何处?近日,记者对这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调查。

  顾客:

  我本购物 缘何被诬

  几乎每隔几天,本报新闻热线便会接到一些顾客打来的投诉电话:自己好端端在超市内购物,却“无缘无故”被超市工作人员认作是贼,在大庭广众之下被盘问乃至搜身。据读者马女士反映,近日一天,她到“人人乐”超市南开店买东西。在准备迈出店门的一刻,一名青年男子突然拦住去路,说:“你把没结账的东西拿出来!”马女士一脸诧异地说:“没有没结账的呀。”对方说:“少废话,东西就在你衣服左边的口袋里,录像都录下来了。”尽管马女士一个劲儿说自己确实没拿东西,但还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带到了一旁的一间办公室内。经过一一核对,最终,超市方承认马女士所携物品并没有未结账的。马女士在那间办公室前后呆了一个多小时,一名超市工作人员才过来告诉她:“这事基本搞清楚了,你可以走了。”给马女士的感觉是自己被“无罪释放”。由于双方对如何“善后”未达成一致,直至今天,问题仍在协调中。

  另一名市民程女士是和马女士同一天向本报反映问题的。她的遭遇是,自己到河西区小海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推着购物车欲从银台走出时,身旁突然铃声大作,收银员马上把她喊回去,对所有物品一一进行核对。而当核对过后,程女士再次“获准”推着车往外走时,警铃第二次响了起来。如此一再反复,程女士被检查了数次后,突然灵机一动,自己站在原地不动,只把购物车往出口处推去,铃声果然又响了起来。事情终于清楚了,原来是某件商品没有消磁。整个戏剧性的过程,吸引了众多购物者驻足,虽然“为人不做亏心事,不怕夜半鬼叫门”,但在众多疑问的目光下,程女士仍然感觉极不自在。而事后她在和超市商量如何解决此事时,对方几乎是不理不睬。

  早在这些反映之前,本报已经多次以“十岁男孩蒙受‘不白之冤’”、“只因物品相似 硬说顾客是贼”、“男子超市中苦坐一夜”等为题报道了类似顾客在超市中被认是贼的事实。由于善后不力,这些顾客中有人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超市:

  为防盗窃 想尽办法

  在众多的意外中,超市的初衷和苦衷是什么呢?和平区某大型超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管对记者介绍说,超市被盗、防盗其实早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话题,几乎所有超市对此都无一幸免。违法分子们专选奶粉、洗发水、保健品、内衣等单价不高、体积不大、容易携带的商品下手,令超市防不胜防。个别时候,还有超市内部的“害群之马”参与盗窃。今年4月14日,南开区家乐福龙城店的工作人员王某、左某便利用自己对超市情况熟悉的“长处”,伙同几个“朋友”在超市内盗窃53瓶洗发水,随后欲在“未购物出口”内走出卖场时被抓获。对于那些专门在超市内偷盗的小偷,超市行业内部给他们起名叫“职业杀”。这样的人,哪家超市都不少见。他本人便亲眼见过这样一个案例:今年夏天,一个十八九岁的女“职业杀”,上身穿露脐装,下身穿超短裙,竟然把一罐价值二三百元的奶粉夹在双腿之间欲偷出店去。如果不是监控设备拍下了她的一举一动,只看表面,这个行走自如的女孩丝毫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最终,一位女防损员在旁边刻意碰了那个女孩一下,奶粉罐“啪”的一声摔落在地,这个盗技高超的女孩才露出马脚。

  另一家超市的主管表示,为防止偷窃,各超市都想尽了办法,如在商品上贴磁条,在出口处安装防盗器,安装先进的监控系统和商品电子防盗系统。除此之外,还调动防损员、收银员等共同组成防范网络。但是,由于磁条本身也有一定的价值,因此超市不可能对每件商品都使用上这种防盗措施。而一些比较专业的“职业杀”,一看即知商品究竟加没加磁条。为了尽可能避免损失,超市防损部门有时候会在商品比较隐蔽的地方加上磁条,这个“秘密”连收银员都不知道。这样,个别情况下便会出现程女士那样的误会。而另外一个可能是,监控设备毕竟不同于人眼,在超市人流很大的情况下,顾客的某些举动有可能让防损人员产生误会,从而诬指对方是贼。对于这些弄错了的情况,超市行业内部称为“拍炸了”。在这位主管看来,既然超市盗窃短时期内不能消失,那么随之衍生的“上帝被诬是贼”的误会也难以避免。

  律师:

  解决问题 避免冲突

  张盈律师事务所的王世清律师认为,虽然超市内的盗窃现象屡禁不止,但可以肯定那只是个别现象,因此超市应该重点布防、布控、排查,而不能戴着有色眼镜面对每一名顾客。作为商家,超市维护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但顾客权益的不容侵犯也是无可置疑的。如马女士、程女士等顾客的遭遇,她们的身体权、安全权、名誉权,可以说都被侵犯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搜身必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派出的侦查人员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对任何公民进行搜查。变相拘禁,甚至骂人、打人当然更加不对了。

  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与顾客都绝不能采取过激的行动和违法行为。对于顾客,作为弱者在事发时应该及时报警,避免正面冲突,防止事态扩大,然后和商家协商如何获得赔偿和道歉。如对方拒绝或赔偿条件不能让自己满意,可以通过消协进行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实在不行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超市,当怀疑或发现顾客中有漏付款项或者偷窃行为时,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服消费者自觉交付遗漏款项或拿出偷窃物品。因为没有处罚权,一些超市制定的诸如“偷一罚十”等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当“职业杀”对超市工作人员置之不理,或者狡辩抵赖时,超市方应请求公关机关协助处理。 (奖信息提供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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