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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特困人员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10: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专电(吴张建、李煦)记者从北京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医疗保险对象,以及北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等,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待遇如下:首先,北京市低保人员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北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其次,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及因公致残的返城知青需住院治疗时,可到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将对其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

  再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患危重病、慢性病、常见病等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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