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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为亡父归还百万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15:23 新民晚报

  为讨还在北京购买房屋的钱款,在1年多时间内,上海联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打了3场官司,最终靠公安机关出具字迹鉴定结论胜诉,获得法院认可由死亡员工郑某幼子小郑返还公司103万余元房款。

  员工身故留下悬念

  2003年3月25日,联都投资咨询公司员工郑某受公司委派常驻北京工作,在北京以合同约定购买了一处单价115万元的商品房,实际总房款为103万余元,其差额部分11.5万余元由联都投资咨询公司支付10%的税金。之后,联都公司分两次向房产商汇去购房款定金及购房款109万余元。

  同年4月初,房产商开具了姓名为郑某、金额为115万余元的购房发票一张。5月下旬,郑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表明以郑某名义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在北京开办联都伟业投资咨询公司的固定资产,其产权与使用权属于公司。2003年8月21日,在该房屋产权证还未办成的情况下,郑突然因故死亡,这使该房的归属留下了悬念。

  十龄童3次当被告

  去年,联都公司曾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两次起诉郑某10岁的幼子小郑(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都因小郑坚持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等故以撤诉结案。

  今年1月7日,联都公司第3次在本市静安区法院起诉小郑要求返还购房款103.4860万元。

  法庭上,小郑承认其父在北京购买的商品房房款确实是公司支付的,但公司提供的其父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上有严重的涂改痕迹且指向不明,也未进行公证或其他材料证明。尽管公司为自己的父亲购买房屋支付全部钱款,但该《协议书》无法证明公司出资以父亲名义在北京购房,作为公司资产的说法能够成立,不认可公司诉讼请求。小郑还两次以书信的方式,向法院表达愿意继承那套房屋。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当时购买北京的那套商品房,实际价值为103万余元。公司认为《协议书》言明房屋的产权归公司所有,但前两次诉讼中,小郑都坚持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故本次诉讼只要求小郑返还公司购房款。

  字迹鉴定一锤定音

  为能查明案件的是非,法院委托市公安机关对《协议书》上“郑××”的签名字迹作鉴定,鉴定结论确是小郑父亲笔迹。但小郑则提出并不排除“郑××”三字是通过某种技术或方式转印在协议书上的可能性。因为在《协议书》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也没有做过任何的公证手续。而公司则解释涂改痕迹是当时笔误所致。

  法院认为,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而小郑辩称《协议书》上有明显涂改痕迹,因小郑未提供在北京另有一套商品房存在,那么辩称在协议书中指向不明,法院不予采信。公证机关的公证不是《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作为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小郑要继承该房屋,那么就应返还上海联都投资咨询公司房款103.4860万元。

  本报记者 郭剑烽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公司为了一套商品房归属无奈地打了3场官司,其实原本这些诉讼完全可以避免!公司要在北京购置不动产,完全没必要将房产的购买人落在公司某一个员工的头上。既然公司出资购买,那么就由公司来作为购买人,何必要用员工的姓名呢?虽然最终依靠字迹鉴定胜诉,但其中耗费的代价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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