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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1:21 中国西藏新闻网

  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向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通报开展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以来的情况,并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自治区检察院开展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提出来的一项改革举措。实行这项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的情形是: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自治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自治区检察院和7个地(市)检察院及地(市)所在地基层检察院计15个检察院进行,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0人。一年多来,各试点检察院认真组织人民监督员对由检察机关查办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起到了较大的作用。(责任编辑李文博)

  作者: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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