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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绊伤行人施工方相互推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6:39 黑龙江日报

  10月23日傍晚,哈尔滨市民严玉梅在南岗区红旗大街人行道上被一根排水管绊了一跤,导致左肘部肌腱膜断裂。之后她找到了放置排水管的施工单位,要求赔偿。但是施工单位以无现场目击证人为由拒绝。

  水管“下绊”行人受伤

  事发那天17时许,严玉梅独自走在红旗大街人行道上,当时街灯昏暗,不慎被一根从旁边工地里伸出、横卧于人行道的塑料排水管绊了一跤。当时严玉梅前额皮肤挫伤,鼻、左肘部疼痛。严女士回到家里感觉疼痛加重,当晚去骨伤科医院,医生诊断为左肘部肌腱膜断裂。缝合伤口后已是23时,严玉梅拨打110报案,110工作人员让她拨打12319哈尔滨市建设系统服务热线。12319热线电话207号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后,建议严女士自己找施工单位协调解决。

  10月26日,严女士打听到那根排水管可能是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放置的。而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久东称,他所在公司已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哈尔滨威尔水文钻探钻井队,那根排水管是该钻井队放置的。据了解这根排水管用于钻井排水之用,而且事发当天排水管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不愿承担责任

  排水管的设置单位终于搞清楚了,可是应该负责的两家单位却不愿承担责任。

  首先是推诿责任。张久东称,由钻井队负责处理此事。而钻井队工作人员刘某请示队里领导后称,由于严玉梅不能提供施工单位现场目击证人,钻井队不能赔偿。

  11月4日上午,记者在出事现场发现那根排水管依旧横卧在人行道上,没有排水,排水管上有一块排水公司的警示牌。而严玉梅提供的事发次日拍摄的照片显示,排水管周围无警示标志。

  接着记者随严玉梅来到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现场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公司项目经理电话。记者又通过电话采访了钻井队经理邹政权。邹政权说,他很同情严女士的遭遇,严女士也可能是被那根排水管绊伤的,但他不愿意赔偿。其理由一是严玉梅事发三天后才找到钻井队,二是不能提供附近其他施工单位的现场目击证人,三是他已在排水管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四是严女士态度不好。邹政权对记者说:“她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

  项目施工应保百姓安全

  哈尔滨市民陈先生说,市政公用工程或城镇其他工程施工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很重要。他说他家门前安水管线时,地面回填不好,来往车辆经常陷入坑中,其中也有严女士一样的伤者。这样的事件屡次发生令人遗憾。

  市民刘先生认为,及时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也很重要。他经常发现有些路牌倾斜严重长时间无人维修管理;有时人行步道板局部下沉形成陷坑;道路中央隔离墩水泥脱落,钢筋弯曲变形暴露在外等等都给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管理部门应督促文明施工

  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说,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孙律师认为,施工单位将未排水的排水管长时间放置在城市人行道上,极有可能绊倒行人,已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严女士被绊倒时排水管周围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更是难辞其咎。(黑龙江日报)

  作者: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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