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协议损害他人利益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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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6:4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王和成记者郭燕)近日,泸县法院法官慧眼识破一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串通,意欲多领保险公司赔付款的企图,依法宣布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 曾林有一辆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曾雇请陈华为其驾驶。今年6月15日,陈华驾该车前往泸州,途经泸县玉河镇一交叉路口时,因车速过快,将横穿公路的张明撞伤至死。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华负主要责任,张明负次要责任。张明的亲属将曾林告上法庭。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张明车祸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201388元,由被告按90%赔偿给原告。协议达成后,双方要求法院按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便被告能顺利让保险公司理赔,进而使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纠纷,但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因为:死者张明和原告均实际为农村居民,原、被告在协议中却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根据交警责任划分,被告之驾驶员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死者张明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被告按照9:1比例划分,明显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常理;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坚持要求法院按协议内容作出判决,明显具有多领取保险公司赔付款的串通恶意。据此,法院判决张明之死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98610元,由被告承担80%,赔偿7888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