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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打球被同学撞断股骨同学学校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7:5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9日讯(记者文刚)小丽(化名)和小惠(化名)本是同窗好友,只因两年前体育课上的一次意外,小惠受伤,两家从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海口美兰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同学及学校均无过错,但按公平原则,学生家长应补偿一半治疗费用。

  小惠:小丽在体育课上撞伤我

  受伤的学生叫小惠,今年13岁。据她回忆,2003年10月10日上午,她和全班同学在伍老师的带领下,到海口市人民广场上体育课。由于当时正举行运动会,老师将他们带到广场旁的小球场内上课。做完短跑练习后,老师要求同学们自由活动。她马上和自己最要好的朋友小丽拿出球拍,打起羽毛球。

  小丽发球后,她上前接球,由于中间没有隔网,当小丽也跑上前来抢球时,导致她俩相撞。小丽的右膝重重地压在她的左大腿上,她当即摔倒在地无法站立。

  小丽说,后来她被父亲送住

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断骨折,经过省市两级中医院的治疗,恢复不是很好,休学近两年,钱也花了6万多。小丽家人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同学打球时没有遵守规则,所以都有责任并索要赔偿。

  法院:学校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是进行教育的机构,其教育行为具有公益性和义务性,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与保护的关系,不对未成年学生负法定监护责任。学校因客观环境因素带领学生到小球场上体育课,主观上并无过错。

  小惠受伤后,任课教师为其检查伤情,在无法判明伤情的情况下,向学校领导汇报及通知班主任到场处理,校方又通知小惠家人护送其前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所以学校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时,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公平原则予以分担一半

  法院同时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惠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具备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球类运动尤其是在没有隔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危险,其仍自愿参加到其中,属于自愿承担风险。没有证据证明小丽有伤害小惠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小丽在此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所以小惠的受伤并非小丽的过错。

  由于小惠与小丽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各付一半,即1.9万余元。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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