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因道路更名 一企业两告当地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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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8: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南宁11月10日专电“因为道路更名而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我们还是全国第一个。”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冰说。 2005年2月28日,广西南宁市民政局执行南宁市政府决定,把“江南路”更名为“星光
“仅我们公司办理商标变更就造成损失5-6万元,整条江南路长5公里,这么多单位和居民,估计损失将超过1000万元。”陈冰气愤地说。 然而,6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行政裁定书,以“更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中企联”的起诉。7月6日,“中企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法院也以“更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个问题,陈冰告诉记者,在两次上诉过程中,公司还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虽然没有获得支持,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承认更名是具体行政行为。 资深法官朱梁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政府更改地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该按规定受理此案。 “尽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们的上诉,但我将继续准备材料,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陈冰说。(记者叶建平、何丰伦)(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