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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0:45 温州都市报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驾驶私家车旅游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推定我与对方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所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各方实际应负的责任。实际上,我根本没有违章,对这起交通事故不应负任何责任,我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这样推定是不合理的。请问,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责任的情况下
,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吗?

  读者小裴

  小裴读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而言,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进行。但前提是,所收集到的这些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事故责任。如果由于当事人逃逸、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取得确凿充分的证据,那么公安交管部门也就无法实事求是的认定事故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应负的事故责任进行推定。由于“推定”毕竟是在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所推定出的结果与当事人实际应负的责任也可能不一致,所以对这种“推定”应作严格的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对“推定事故责任”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包括:(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你对公安交管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因此你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周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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