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霸王条款”要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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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2:0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随着冬季的到来,供暖供水供气搞卫生,居民们与物业间的接触越来越多,但由于当初入住时与物业间所签的协议并不规范,或是无意间签下了“不平等条约”,以至于出现问题后,居民无处诉苦。记者8日了解到,目前,哈市工商部门已经全面启动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以规范哈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合同。 8日,记者从哈市工商局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了解到,近日来,哈市居民们来此投诉
陈所长说,在法律上,“霸王条款”的真正称呼是不平等格式条款。这种条款的突出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往往有失公平。经营者借其逃避或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事先拟好的各种文字合同外,不平等格式条款还体现为店规或者行业惯例。 在该所近期所受理的物业管理合同投诉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虽然用了标准文本合同,但是有些物业将本该与业主协商的条款私自打印好,业主往往不加细看便签字了事。其次是在合同中对单方面的责任约定不当,有失公平,消费者却没有察觉。此外,还有物业公司特意绑定销售,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宣称自己“有权”停水、停电等等。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以上这些情况都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任何一方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对等,约定过于不当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针对物业管理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哈市工商局已于日前正式授权该局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负责对全市的物业合同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主要是由专业的工商执法人员对居民与物业间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存档。对于含有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责令相关单位改正,拒绝改正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从即日起,本报将对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工作进行全程关注,投诉热线:0451 84216951。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