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患病罪犯刑罚执行成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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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2: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宁夏频道11月10日电(记者 陈晓虎 刘晓莉)近日,宁夏一男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2年徒刑后依然“逍遥法外”,引起受害人家属不满。后据调查,因该男子患病,被判刑后羁押场所不能接收,法院又不能代替刑罚机关执行刑罚,以致于出现此种状况。据介绍,患病罪犯刑罚执行在全国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难题。 据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刑庭庭长王海滨介绍,近两年来,西夏区法院共碰到5起类似状
患病罪犯刑罚执行问题尤其对于有吸毒史的罪犯更难解决。由于吸毒,罪犯很容易染上各种传染性疾病。患有传染性疾病罪犯监管场所不能收监,即使被暂予监外执行,也无法知道什么时候能治疗好。这类患病罪犯的刑罚执行往往缺少了监督,法院判决等于一纸空文。王海滨建议国家应该尝试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从侦查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开始,到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刑罚,让这类罪犯有去处,避免使一部分不明法律规定的人对法律公正性产生怀疑。 宁夏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教授王幽深认为,艾滋病嫌犯、罪犯患病的事实不能成为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他建议:建立对这种特殊人群的隔离关押制度;建设集救治、改造、关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关押场所或监狱;建立医务、警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预防和保险制度。这样也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另外,确立监外执行本身也有合理的成分,比如对其他在押罪犯负责,对确有疾病的罪犯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待遇,但如果缺少监督措施,也会使在押罪犯钻法律的空子。(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