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绑架致人死亡 逃亡六年难脱法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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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3:4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名来自四川的个体修脚工在津参与绑架作案并致人死亡,案发后,该男子潜逃6年之久。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新疆哈密市将其抓获归案。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对此案进行审理,于今天上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1998年,戚某(已判刑)与原同事王某(女)合伙经营一家歌厅,后戚某因故退出
案发后,陈某某潜逃。今年5月,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纠集参与绑架他人,并在中途下车离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