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伤者一审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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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3:4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辆出租车由于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导致乘客在打开右车门下车时碰倒一个骑车人,致使骑车人受伤。随后,受伤的骑车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日前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连带赔偿伤者500余元。 2004年7月18日下午,李女士骑车外出办事。行至建设路时,李女士见停靠在路边的
事后查明,驾驶出租车的刘某并非车主,出租车的实际出资购买人是刘某的亲戚于某,车辆登记在本市某出租车公司名下。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治伤,李女士花去了诸多费用,因此,李女士将驾车人刘某、购车人于某及本市某出租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庭上,驾驶人刘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乘客开门下车造成的,同时提出,既然交管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他愿意根据有关单据赔偿原告李女士的医疗费,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请。购车人于某承认自己应负有责任,但也主张仅按照单据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某出租车公司则提出,是于某擅自将出租车交与非专业人员驾驶而造成事故的,所以公司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对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某出租车公司是刘某所驾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实际出资购买人于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车辆借与刘某使用,从而发生了事故,所以,于某应和刘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在计算原告合理损失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