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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买卖“黄”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4:43 深圳晚报

  约定的买卖“黄”了

  售出未获全部产权房屋引发邻里官司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因为一宗失败的房屋买卖,梅林二村的两户业主日前闹上法庭,购房一方要求售房一方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售房方则称终止买卖后购房方仍不将房
屋退回,因此购房方应支付违约金及房屋租金。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无效,售房方应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购房方则应补交房屋使用金。这起纠纷也给当事双方上了一课:在取得全部产权以前,只拥有部分产权的房产所有人是不能对该房产进行转让的。

  据了解,当事双方都是梅林二村业主,是居住在相邻楼房的邻居。去年上半年,当事方之一的孙女士与另一当事方陈女士夫妇签订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孙女士购买陈女士夫妇居住的房屋,房价经协议定为27.5万元。此后,孙女士在去年先后支付了11万元。陈女士夫妇也在去年6月27日将房屋交付给孙女士使用。后来因为产权登记过户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并于去年12月1日达成协议,取消房屋买卖关系。

  约定的买卖为什么“黄”了?关键在于陈女士夫妇并没有取得所出售房屋的全部产权,其与孙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陈女士的丈夫吴先生是某铁路有限公司员工,其出售房屋是1993年向单位购买的,房款也已付清。但是陈女士夫妇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载明该房屋为社会微利房,陈女士夫妇按社会微利房房价购买上述住房,只有在付清房款并按规定缴交税费后,才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但是至福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权利人仍为某铁路有限公司。

  交易不成,一方退钱,一方退房,也就算了。但是取消买卖关系后,孙女士并未在约定期限退还房屋,直到今年3月18日陈女士才收回房屋。而孙女士的购房款也一直未拿回,在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孙女士告到了法院。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孙女士称陈女士一方在取消买卖关系时采取了欺骗手段,因此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陈女士一方则称终止买卖后孙女士未按约定退还房屋,因此孙女士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支付10个月的房租。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双方原先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陈女士一方应返还房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孙女士则应向陈女士支付房屋使用金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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