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虽解除 养子仍需承赡养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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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9:49 桂龙新闻网 | |||||||||
桂龙网11月10日讯 通讯员 喻陶易 报道:丁强(化名)虽经法庭判决与养父丁富贵(化名)解除收养关系,但丁强仍然需每月向年逾古稀的丁富贵老人支付生活费人民币200元。 灵川县某乡村民李细强年幼时母亲病逝,1982年(8岁)父亲又因意外事故身亡,从此沦为孤儿,在村民们的接济中度过了一年。1983年,同村村民丁富贵对其进行了收养,并将其改名为丁强,从此两人相依为命。1998年,丁强结婚后,因翁媳矛盾而磕磕碰碰,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从这一条款看来,丁强提出不履行赡养义务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接着又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不难看出,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而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法(条款)优于一般法(条款)的法理,灵川县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双方收养关系,被告丁强每月支付丁富贵生活费200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 来源:桂龙网选稿:韦力萍作者:喻陶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