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终审宣判:业委会没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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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1:06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郭京霞)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一案已终审宣判。一中院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称,静源居小区是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档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绿化率达32%,拥
今年10月,一审法院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静源居业委会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静源居业委会起诉中房华北公司广告欺诈、合同违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其起诉的内容均与物业管理无关,因此该业委会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