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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我鱿鱼 赔1001万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3: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武法 本报记者 杨为为 见习记者 李寰

  “公司和我签了合同,他们应给我1001万!”29岁女子周春影原是四川长征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副总,去年被公司辞退。在向公司索赔1001万元未果后,她将长征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件回放·

  “合同为证 每月补贴13万元”

  1998年11月,周春影受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合同期限到今年1月18日为止。据周春影说,2002年双方补签了一份“其他约定事项”并约定:为了保证周春影干好工作,公司每月给她提供13万元服务补贴。这笔钱将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如果周春影在合同有效期期间,单方面辞职或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将取消这笔补贴。

  “离我们签订的8年合同期期满还剩半年,长征公司就以我旷工多日为由把我辞退。”周春影说,从1998年8月至2005年1月,她在公司工作了77个月,按约定服务补贴应该已高达1001万元。今年3月,她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长征公司一次性补偿她1001万元。今年8月,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周春影的补偿请求,认为周春影系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长征公司不必支付巨额服务补贴。

  ·庭争焦点·

  劳动合同、公司文件系伪造?

  昨日在法庭上,双方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长征公司提出,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的合同是周在公司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的。

  在本案中,两份编号相同、内容却大相径庭的文件也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论。这两份文件编号都是“长征办字(2004)66号”,时间、落款及印章均相同。不同的是,周春影提供的文件上方没有“四川长征车业(集团)公司文件”字样,其大致内容为:公司副总经理周春影每天上班可自行安排,不需到公司考勤。而长征公司提供的“长征办字(2004)66号”文件则是:“周春影要求外派从事业务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先给予三天外出考察适应期限。如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公司将予以辞退。”

  法庭上,双方都认为对方出示的66号文件系伪造。审判长当即决定休庭,对长征公司提供的3份文件进行封存,交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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