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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总状告公司 索讨千万元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4: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8岁女副总周小姐起诉所在的汽贸公司,索要“服务补贴”1001万元。昨日下午2时许,武侯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由于双方说法和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导致庭审错综复杂。

  双方激辩

  每月13万补贴该不该发?

  原告周小姐诉称,1998年,年仅21岁的她担任了某汽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因工作出色,2002年底公司与她签了份合同,约定“甲方(公司)给乙方(周小姐)每月13万元服务补贴,待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2004年7月,为了方便她在外地工作,公司下发文件,规定她不用每天到公司报到。今年合同到期后,她要求公司支付服务补贴共1001万元,却被告知2004年7月28日她已被公司辞退,公司因此拒付。

  公司辩称,2004年7月因周小姐连续旷工,公司将其辞退,根据合同约定,当周小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时,公司不予发放服务补贴金。辞退后,公司向其一次性补偿了1.3万元补偿金。

  2005年3月7日,周小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驳回了周小姐对1001万元服务补贴的要求。不久后,周小姐向法院起诉。

  庭审交锋

  焦点一:公章是谁盖的?

  2005年10月法院第一次审理此案,周小姐代理人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贴了张纸条,规定了“服务补贴”事项,在纸条与合同贴合处盖有公司公章。周小姐称,2002年底公司将此内容贴在合同上并加盖公章。但公司指出,该公章是2004年底周小姐盗用公章盖的,要求对盖印时间进行鉴定。

  昨日,武侯法院宣布鉴定结论:“印章形成时间为2003年4月之后。”公司代理人称,这证明印章是周小姐盗盖的,该约定无效。周小姐代理人则表示,2003年4月与周小姐解释的2002年底非常接近,该约定有效。

  焦点二:哪方伪造了文件?

  庭审中,周小姐代理人举出单位下发的外派文件,标有“某办字[2004]66号”的文件规定,她不用每天到公司报到,只需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

  但公司代理人举出的另一份标有“某办字[2004]66号”的文件则规定,周小姐被外派3天,3天后须到公司报到。此外,这份文件上方还有公司红头标识。公司方随后又出示了编号为64和67的公司文件,这些文件都有公司红头标识。公司代理人说,周小姐出示的文件不符合公司文件格式,是假的。

  对此,周小姐代理人要求对这份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周小姐代理人还举出了一份公证书,公证处证明从公司财务室提取的66号文件内容为周小姐不用每天报到等。

  下午4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并当庭对66号文件和作为比对的64、67号文件进行封存。武法 实习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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