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注意义务警察赔1.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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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5:0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警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手指骨折,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11月9日,铜梁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公安局赔偿医药费1.5万余元。 据该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铜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记者易守华)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是社会的管理者和执法者,在作为和不作为情形下,都负有主观上的注意义务,以防止妨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注意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尽心尽责地履行职责、执行职务,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实现其“防止危险责任”。 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政机关虽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未尽行政注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