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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五种误区”依法赡养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7:23 红网-湖南日报

  杨先铁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
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时,一些老人却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点评: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年近七旬的江老太,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3年前病故,江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而江老太的二儿子开出租车,月收入2000元以上。为此,江老太多次要求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二儿子却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

  点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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