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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为老人解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7:3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近日,广饶县花官乡杨王村75岁的老汉王清三,与儿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赡养协议,心里踏实多了。他说,孩子们一直很孝顺,如今签了协议,就更有保证了。如果儿子违反了协议的内容,他可以请求村委会处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明白,不怕孩子不尽义务。”

  据省老龄委有关同志透露,东营市已有10万多老人和子女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几
乎覆盖了所有老人。家庭赡养协议分为经济供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大方面。也就是说,根据协议的规定,子女不仅要尽到物质上的赡养义务,而且还必须定期探望老人,给予精神方面的赡养。协议由老人、子女和村(居)委会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老人和子女可以要求村(居)委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东营市一位多年从事老年人工作的同志介绍说,协议养老不仅仅是法制观念的提高,其最大的魅力,在于将道德义务“法律化”了。过去,子女不尽物质上的赡养义务,是违法的,但子女探望不探望老人,似乎完全是个人的事情;现在,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赡养协议经父母和子女共同商定,双方都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精神赡养”也就成了子女法律上的义务。这也大大提高了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的意识。

  “我省80%以上的县(市)区,已经就如何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省老龄委有关人士介绍说,除东营提倡老人和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外,有些地方还在签订了赡养协议后,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有些地方,还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对从精神上赡养老人进行了约定。这位人士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对老人不进行“精神赡养”该承担什么责任,但上述赡养协议给予了明确约定。各地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对老人的“精神赡养”,补充了法律的空白,收到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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