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复写纸欠条要回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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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8:50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只有复写纸的欠条,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还能不能要回钱?近日,在司法规定空白下,下关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时认为复写纸属于欠条原件,判决被告还钱30万。 今年,烟台建设机械厂起诉到南京下关区法院称,南京人乔某跟机械厂素有经济往来,2003年7月,双方就往来账目进行结算,用复写纸写下一式两份的欠条,内容为:现有乔
乔某接到起诉后辩称,他承认双方有业务往来,但在2003年7月结账后,他已付清了30万欠款,并收回了欠条原件。他不知道还有复写纸欠条这回事,所以机械厂仅仅凭复写纸要钱,没有足够的证据。 于是,复写纸欠条效力能否等同于原件成为案件焦点。主审法官韩先革解释,民法规定,书证应该提供原件,如果是复制件(复制品、照片、副本等),需要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法官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复写件完全可以根据原件为蓝本通过复写描摹而成,有伪造的可能,应该归类为复制件。但他认为,复写件只能由原始书写人一次性形成,不具备复制的概念,所以为原件。复写件有证明效力,但是否是伪造的呢?这个矛盾应由乔某举证,但他没有足够的证据,故一审判决乔某按欠条还款。之后,乔某上诉,机械厂提出对复写纸做鉴定,结果是乔某所写。二审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