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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无据状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09:39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一起少见的因检查身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于近日在长宁法院审结,原告江先生提出要求被告疗养院赔偿他1元钱的诉讼请求因为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最终被驳回。

  27岁的江先生在一家电脑科技公司担任经理职务。2004年10月21日,他因参加部门组织的身体检查,前往位于本市长宁区的疗养院报到。在胸透室进行胸透检查时,江先生发现每次都是五六个人一起进入胸透室,当一个人做检查时,其他的人就在设备旁边等候。等
全部人员都做完才一起离开胸透室,再换下一批进去。轮到自己检查时,江先生也就这样按照既定的模式操作了,但是身在电脑高端行业的他却对这样操作是否存在问题起了疑问。

  江先生认为胸透所使用的X线对人体是有伤害的,除被检查者外的旁人留在胸透现场是不合理的做法,这样势必会造成等候人员身体的损害,为此他查阅了相关的放射装置防护条例,最终于2005年10月10日向长宁法院提出了要求疗养院进行赔偿的诉讼要求。在赔偿数额上,他分别提出了1元钱的人身损害和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法庭询问江先生1元钱损害赔偿的依据时,江先生认为那是“众所周知”的,虽然肉眼无法看出,但是损害肯定有。另外他认为关于这部分事实,他无须提供证据。被告疗养院承认自己在工作上有部分过失,但是他们不同意赔偿江先生,因为他没有受损的事实,赔偿的要求是无理的。同时疗养院也提到,正常身体检查所采用的医学手段都有造成被检查对象身体损害的可能,但损害是否发生却需要事实和证据来证明。

  □金文斌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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