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某拆迁科长鲸吞百万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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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0:52 乌鲁木齐晚报 | |||||||||
(乌鲁木齐晚报记者 聂勇2005-11-11) 利用北站公路改扩建之机,原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查某利用虚构房屋拆迁居民名义,鲸吞公共财产218万余元,11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查某无期徒刑。
查某原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拆迁二科科长。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查某在担任北站公路改扩建拆迁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虚构部分居民房屋拆迁的方式,将虚构居民李某等人的拆迁补偿费共计218万余元从单位财务领取后,占为己有。另外,查某还收受某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手机及5000元现金,应追究其贪污罪及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期间,对于贪污罪的指控,查某认为是受原乌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一个处长的安排,将虚构部分居民房屋拆迁补偿费以现金方式从财务领取后均交给那位处长,用于补偿单位的办公设备,他没有贪污那些公款。查某辩护人称,以现金方式提走拆迁补偿费的全过程,并不是查某一个人能轻易完成的。查某还辩称,他收下李某手机,属于朋友间礼尚往来。 法院认为,查某说把补偿费交给处长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补偿费用在单位正常支出上,查某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查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查某收受手机折合为3250元,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5000元,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遂作出查某无期徒刑,并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的判决。宣判后,查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责任编辑:高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