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学18岁儿子状告父亲拒付抚育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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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18:2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杭州11月11日消息(记者陈淦 通讯员张燕)由于父亲拒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用,考上大学的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父一次性支付四年的学杂费26520元、生活费2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浙江省长兴县18岁的小磊与张华系父子关系。1990年8月,张华与妻子李娟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双方曾约定,小磊随父亲张华共同生活,小磊的母亲则不需承担小磊的抚
今年7月份,小磊参加高考被上海师范大学录取本科绘画(国画)专业。同时上海师范大学通知小磊每学年学费为10000元,第一学年的课本费、军训服装费、平安保险、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260元。 小磊考上大学的喜悦却被父亲张华冰冷的态度瞬间“冷却”:因为父亲张华认为当初离婚时虽约定原告的抚养费、教育费都由其承担,但儿子小磊现已年满18周岁,所以自己已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另外,自己除抚养小磊外,还要赡养母亲,故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小磊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磊已年满18周岁,且已接受高中以上学历的教育,其父母不再具有法定的抚育义务。但就目前社会的现状来看,刚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并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且小磊就学需较高的教育费用支出,要求小磊完全以自己的能力筹集教育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 故法院认为小磊的父母应当在小磊刚进入大学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义务,使小磊能逐渐适应社会。这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帮助义务。另一方面,小磊本人也应当在学习之余通过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以及教育贷款等方法逐渐学会独立,不再依赖父母。法院综合考虑小磊的教育费用及生活所需,其父亲张华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张华给付小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及生活费15000元。 日前,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父亲张华给付小磊大学期间教育费及生活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2125元,由父亲张华和儿子小磊各承担106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