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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串“赏金猎手”犯下非法拘禁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5:21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两少年本想客串“赏金猎手”,帮同学的母亲寻找其“失踪”的女儿,顺便赚点“外快”。谁知两人寻人心切,把关键“线人”关了40多个小时。人倒是找到了,两少年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昨日,合川市的何某和袁某看着判决书,懊悔不已。

  去年5月,合川市某校初三学生悠悠离开了学校。几天后,她的母亲来到学校时,才发现女儿“失踪”。经多方打听,女儿的同学何某告诉她说,悠悠与阿勇等人去福建省福州
市打工了,还听说阿勇的朋友阿伟在那边接应。

  见悠悠的母亲很着急,何某承诺:如果愿意出路费,他可以把悠悠找回来。悠悠的母亲答应出3000元。

  同年6月初,何某听说阿伟和阿勇回到了合川。当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何某与袁某等5人(其余3人均另案处理)打电话约阿伟和阿勇,谎称有重要的事情商量。两人出来后,何某等人把他们狠狠地打了一顿,并强迫他们说出悠悠在哪里。谁知,阿伟和阿勇一直不肯吐露悠悠的下落,何某等又把他们塞进一辆长安车,押到合川市合阳城区一租赁房内,继续逼问。

  其间,何某和袁某等5人轮流守在租赁房内,非法限制阿伟、阿勇的人身自由达40多个小时。拘禁期间,阿伟找机会打电话给悠悠,说了两人现在的处境。悠悠很快就打电话给母亲,让她不要再找自己,并说出了事情经过。

  见悠悠的母亲找到了女儿,何某等人去索要“赏金”,遭到拒绝。见“赏金”泡汤,他们只得把阿伟和阿勇放了出来。两人立即报案,何某被捉获,袁某投案自首。

  日前,合川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何某和袁某非法殴打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何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均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悠悠、阿伟和阿勇等均为化名)

  (记者易守华)

  相关法规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是指关押、禁闭、使其失去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普通的非法拘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是普通的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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