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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打工劳动局无权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5:23 重庆晚报

  市第三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李允山怎么也弄不明白,退休后辛苦打工,老板却拖欠工资长达4年。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当他向劳动部门请求帮助时,劳动部门却给了一个“已超过60岁法定工作年龄,无法管辖”的理由。李老感叹:“难道29个月的汗水就白流了?就没人帮我们讨公道?”

  讨工资四年未果

  李老回忆,由于儿子上大学需要钱,1998年11月,有着高级工程师头衔的他,来到位于九龙坡中梁山玉清寺的某工贸公司打工,一位姓邓的副总经理聘他负责技术工作,月薪1000元。

  李老说,工作后他才发现,邓支付工资不及时。为避免“干得多损失得多”,2001年4月,李老自动解聘。此时,他已打工29个月,按照事先约定应该拿到2.9万工资,而公司只给了1.2万元。

  “我们多次找邓,邓也承认欠我们钱,可就是不给,理由还挺充分:没有盈利。”李老气愤地说。由于没签劳动合同,他从2001年4月起不停地向邓某讨工资,可几年过去了,一分钱没要到。

  超过年龄无法管

  看着邓不给钱,气愤的李老于2003年找到九龙坡区劳动局寻求帮助。经劳动局与邓沟通,邓给他一辆摩托车,抵去6000元工资。拿到市场一评估,最多值600元。

  自认吃了哑巴亏的李老决心找回剩余的1.1万元工资。可当他再去找劳动部门时,却以“已超过法定工作年龄,无法管辖”为由,没有再帮他讨工资。

  昨日,在记者的陪同下,李老的夫人徐秀阁第四次来到九龙坡区劳动监察科投诉。得到的答复还和以前一样。工作人员称,《劳动法》规定的男性法定工作年龄是16—60岁。在这个范围之内的拖欠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管,超过就不归他们管辖。如果双方签定了合同,就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就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了。“这种情况我们也没办法。”

  劳动局做法欠妥

  “劳动监察部门的这种做法欠妥。”昨日,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阳联明律师表示,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最高年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最小年龄即16岁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九龙坡区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督察用人单位及时给付李老劳动报酬。

  阳律师说,虽然李老超过了60岁,又有退休工资保障,但按照我国基本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享受了他提供的劳动,就有对等地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若李老有经常向用人单位催收的证据(连续两次催收的时间不超过60日),可申请劳动仲裁。若没有催收证据,可以用人单位送的摩托车为证,适用两年的民事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债权诉讼,要求给付报酬。

  记者李心成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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