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公司自吞苦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8:29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1月11日讯(记者严玲玲通讯员崔桂明)一建筑公司私自将自己承接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结果该承包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欠下6万多元的工程材料款后便不见了踪影。虽然该建筑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委托该个人购买材料,近日天桥法院却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6月26日,某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一小区3号楼的主体工程承包给个人文某
2005年1月4日,孙某找到该建筑公司催要工程材料款,该建筑公司在给孙某的一份证明中载明建筑材料确为某小区3号楼使用,但由于找不到文某,该公司支付给孙某10000元欠款后,也不再付款给孙某。孙某无奈之下将该建筑公司和文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6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天桥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孙某给文某送施工材料时,文某始终以“某建筑公司3号楼”的名义接收并给孙某出具了欠条。而在文某书写的欠条右上角写有该建筑公司的注明,该建筑公司还另外书写了加盖公章的字条。因此孙某有合理理由相信文某代表该建筑公司3号楼工地。 另外,法院还查明该建筑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对文某书写欠条的欠款金额书面签名确认,并在加盖公章的字条里确认为75000元,后又支付了10000元,这些行为都应视为该建筑公司对文某代替其买卖建筑材料行为的认可。这一系列行为的证据已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证实该建筑公司对孙某的材料款负有给付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