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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司副总逃匿7年终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9:19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郭京霞、李京华)北京市一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挥霍和个人经营活动,逃匿7年之后终被抓获归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原华诚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谢晓冬今年57岁,曾在吉林电视台工作过一段时间,1994年9月被辞退。他到华诚文化传播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后,于1994年12
月间,利用为该公司购买吉林电视台《长白山珍奇》一片的便利条件,将该公司资金人民币5.5万元占为己有。谢晓冬向华诚公司谎称《长白山珍奇》一片的版权属于吉林电视台,要求华诚公司将购片款汇入自己的私人账户中,又在收款后给华诚公司开具了该摄制组收到该款的虚假发票平账,这笔赃款大部分用于抵偿谢晓东个人信用卡透支并被全部挥霍。

  1995年1月至1996年1月底,谢晓冬以华诚文化传播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身份,负责管理电视剧《隋唐演义》摄制组。1995年9月13日,谢晓冬以为摄制组购买木材为由,将该摄制组资金人民币26万元汇入“吉林电视台摄制组”的账户,后此笔资金被用于偿还他自己开办的西卡影视公司的银行贷款。同年12月底,因华诚公司向谢晓冬催还木材款,谢又以为摄制组购买服装为名,私自与江苏省镇江影视剧服装厂签订服装合同,并将华诚公司资金人民币28万元转入该服装厂,并让服装厂将其中人民币27万元汇入谢晓冬的私人信用卡账户,用其中26万元填补其前期以购买木材款为由使用的款项。1996年9月,华诚文化传播公司在审计时发现了谢晓冬的经济问题,遂于1997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但谢晓冬一直逃匿在外,直至2004年8月26日才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谢晓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的钱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谢晓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一并处罚。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处被告人谢晓冬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被告人谢晓冬退赔赃款人民币33.5万元,发还华诚文化传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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