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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疑似职业病职工不得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9:3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1月27日,张先生进入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并担任某部门经理一职。不料,张先生在视察工地时被运送建筑材料的卡车撞倒,身受重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先生已经构成五级伤残。不久,该公司以张先生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强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欲向法院起诉。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务合同?江苏南京李
安祥律师事务所的万樾莉律师为此作了详细的解答。

  万樾莉说,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在工会任职的职工: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任职工代表的职工:职工代表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3)孕、产、哺乳、疾病的职工: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疑似职业病职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刘治安)

  (编辑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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