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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被火车撞死,火车是否机动车成工伤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09:3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在铁路系统工作的李红维(化名),下班回家途中被火车撞伤致死,但是工伤认定结论是不属于工伤,主要原因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李红维家属感到难以理解,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告
上了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在诉讼前期,记者采访与本案有关的各方。

  李红维的哥哥告诉记者,妹妹生前在南京东机务段公寓里做服务员。

  去年4月21日下班后,李红维没有搭乘平常乘坐57106次列车,而乘坐了57108次列车。

  到南京站后,由于家就在铁路线附近,李红维像往常一样穿越铁路线抄近路回家。

  在这过程中,李红维被一疾驰而过的货物列车撞倒。后虽经抢救,但终因失血过多,李红维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红维哥哥向劳动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他认为,妹妹是在下班途中遭遇横祸的,应该算是工伤,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今年3月下来的工伤认定书的结论却让他感到意外——李红维被火车撞伤致死不是工伤。

  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原因。

  虽然李红维可能因私事错过回家班车,但这终究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事件中李红维自身有重大过错,这也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前提,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真正的原因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该负责人指出,在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工伤认定的适应法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火车不应该属于机动车。根据这些理由,该事故不属于工伤。

  对于这种说法,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王小国不赞同。他认为,火车是机动车,因为火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轨道是火车行驶的专用道路,符合机动车的概念,工伤认定部门不应该在做工伤鉴定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标准。

  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还是其它道路上,也不管职工在事故中应承担何等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白下法院庭审后采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并认为交通列车系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的运输工具,其不属于“机动”车范畴。

  由于死者被火车撞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红维家属对此不服,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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