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医疗事故处理 卫生部门不予受理获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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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0:35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胡海容)一病人怀疑医院诊疗质量,隔了一年多才申请作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卫生部门不予受理。病人向杨浦区法院起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卫生部门的决定。 2001年5月,臧先生受伤,到杨浦区某医院治疗。出院后,臧先生仍感伤处疼痛,于是写信向医院反映,医院于2003年4月答复: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臧先生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又分别于2003年11月写信向杨浦区卫生局反映,卫生局接信后于同年12月分别复函两人,告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臧先生今年8月才向卫生局书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局于同月15日通知他不予受理。臧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杨浦区卫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臧先生今年8月才向被告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超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申请期限,卫生局决定不予受理应予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