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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业主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3:41 今晚报

  本报讯 一业主以小区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最终认定,该业主所提出的物业管理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修理及更换,物业公司达到了服务质量,业主就理应交纳物业费。据此,法院判决业主如数缴纳物业费。

  2000年2月10日,本市某物业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受托对河西区某小区实行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日止。2000年7月27日,业主郭某办理入住,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约定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9元。同年8月18日,该小区业主会正式成立后,仍适用原物业管理公约,但与某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04年6月份,因郭某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合同”,可认为是前期物业合同。依《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选聘物业公司,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小区业主会成立后,一直未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公约”一直是该物业公司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依据。小区业主会在2002年7月的一份文件中说明,同意以“物业管理公约”为暂时适用文本。因此,在委托合同的有效时间内,“物业管理公约”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且被告郭某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其交纳物业费。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交付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物业费共计4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中,郭某除提出了2002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的问题之外,还提出小区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如电梯噪音、小区内车辆堵塞防火通道,二次供水未按规定清洗等问题。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则提出,小区的电梯及漏电保护器等属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配备的附属设备,应由开发商负责修理和更换,物业公司只负责反映和协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已着手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和更换,上诉人如因电梯问题遭受损失,可另行解决。对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虽不认可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催交物业费通知,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对上诉人的其他抗辩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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