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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额资金用于个人营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3:41 今晚报

  本报讯 一物资公司副经理利用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200余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她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范某,女,46岁,原系本市开发区某物资贸易公司副经理,负责主持全面工作。1994年5月及1995年1月,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将该公司账户内的240余万元划到其原工作单位河北省某物资回收公司账户上,此后又将该款中的185万余元划到该回收公司驻津联络处
账上。1995年5月,范某将该联络处账上的160万元划到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理财。1996年1月,范某将该驻津联络处账户清户,将清户款19.5万元划到该物资回收公司下属改制材厂的账上。1998年5月,范某将理财款项先后六次取出205万余元,存入该改制材厂的账上。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范某分四次将该厂账上的173万余元划到其亲戚朱某、李某及魏某的股票账户内使用,并将此账户清户。

  此外,范某还曾于1994年5月、12月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在物资贸易公司的33万元借给朋友田某进行营利活动。2001年11月、12月间,范某及其夫侯某得知检察机关调查该贸易公司财务情况后,又将120万元交给田某。2002年4月,田某将115万余元交给检察机关。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范某在经管原开发区某物资贸易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范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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