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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说,官司赢得不明不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律师告交警讨200元案“似乎赢了”

  本报讯 (记者 刘丽英) 龙岩律师兰子禄起诉交警,要求退回200元罚款一案,昨天在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被告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罚款。

  庭审时,兰子禄诉称,在他起诉交警“暗中执法”的案件中,两审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交警应将他上交的200元罚款退还。

  被告交警辩称,他们从没有说不退还这200元,但钱已上交至省财政,并不在他们手中,因此需要一个过程。

  交警同时表示,他们保留对兰子禄驾驶的违章车辆做出处罚的权利。

  虽然法庭未当场做出判决,但兰子禄在这场官司中似乎是赢了。但兰子禄觉得胜得不明不白。交警之所以愿意返还,是因为他们已做出了撤销对车主黄家炎的处罚决定,兰子禄代黄家炎交了罚款,发票也是开黄家炎的名字,因此这笔钱实际上是退给黄家炎,领钱时黄家炎还得在场。

  但兰子禄认为,自己在上一起官司中,被两级法院裁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交警又收了自己的罚款,这笔钱的去向成了“真空”,所以交警应把这笔罚款退还给他,与黄家炎没有关系。

  案件回放

  兰子禄于今年5月第一次起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诉称今年2月他驾驶同事黄家炎的小车从龙岩往漳州高速公路行驶,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原告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未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而且通过“电子眼”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两审法院均认为,本案被告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小车驾驶员黄家炎,做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家炎。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上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兰子禄认为:虽然车主是黄家炎,但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兰子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的汇款人也是兰子禄。而且交警部门于2005年6月7日撤销对黄家炎的处罚决定。可见已认为被处罚的主体是兰子禄。

  如果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交警收了兰子禄的200元罚款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兰子禄要求被告将200元还给他。本报6月24日、10月25日曾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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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受触动 将调整限速

  庭审后,经办此案的谢法官告诉记者,此案值得人们深思。目前,执法机关实行的是“缴罚分离”,罚款上交到财政部门。而一旦出现罚错了的情况,这笔钱应如何退回当事人?是被动返还还是主动返还?像这起案件,如果交警在法院做出二审裁决后就主动退还200元,是不是更人性化?

  现在的情况是,执法机关根据判决书,逐级向上打报告申请退款经费,经过层层审批后拨款,期限很长。应在多长时间内返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作为全国首例律师不服“电子眼”执法状告交警案,兰子禄的两起官司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针对“福建高速路成了罚款路”的说法,省交警总队已做出反应,目前正对高速路限速进行调整,最高时速将全部调整为120公里。(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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