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误差难“假一罚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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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4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奉贤区消保委近日接到王先生的来电,称要投诉沪上一知名房地产开发商。王先生气愤地说,自己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屋,经过自己实际测量只有125平方米,比当时合同上约定的面积少了2平方米。王先生认为该公司出售的房屋短斤缺两,要求对其“假一罚十”,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涉案”的房地产公司高度重视,出示了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书》,合
消保委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购房人所付出的房款包含了这两部分的面积,而实际居住所使用的面积仅为前者。因此,在购房合同中,消费者应该尽量对这两部分的面积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面积比例的变化所导致的纠纷。 另外,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房屋面积有误差,是不适用“假一罚十”的。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中出现过“假一罚十”的类似规定。对于房屋面积确有误差的,应首先按照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简化理解为以下几点: ——面积误差比在±3%(包括3%)以内的,多退少补; ——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买方可以请求退房;买方不愿退房的面积误差比在±3%(包括3%)以内的,多退少补;大于正3%部分的房款,买方无须再支付此部分的房款,大于负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