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豢养宠物,法律责任要熟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56 新民晚报

  时下,不少市民把饲养宠物当作一种时尚,殊不知,在一幕幕主人与狗和谐相处的场景中,不时会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案例一五龄童无端被狗咬

  今夏的一天早晨,5岁男童小军在自家门前玩耍时,张家一条狗突然窜出来咬伤了他
的右腿。小军当即因疼痛哭叫不停。母亲随即抱起他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600多元。而由此引起的诉讼中,面对小军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请求,被告张某辩称:小军被咬伤时,自家的狗并不在现场,所以,小军被狗咬伤与己无关。

  庭审中,法院要求张提供小军之伤与自家饲养的狗无关的证据(即狗不在现场的证据),但张未能向法庭提供。最终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赔偿之责。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原告小军被狗咬伤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坚持辩称不是自己的狗所为,否认自己的狗与小军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睁眼说瞎话”的耍赖现象在“狗咬人”官司中经常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的举证责任适用倒置原则,即由饲养人或管理人举出不是自己所养动物加害的依据,或者举出受害者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据。如果无法举出上述有效证据,则属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案例二恶意戏弄惹怒邻家狗

  高先生喜欢搞点小恶作剧。一天,他去老刘家串门,发现老刘家门口拴着一条狼狗,那狗正在闭目养神。好奇心驱使他对狗捉弄一番。高先生用一根木棍捅狗的鼻子,狗睁开眼睛一看,他就停止不逗,等刚一闭眼,又去捅狗鼻。一番戏弄,那条狗终于发怒,突然冲上去,张口咬住了高先生的右手,痛得他连忙扔掉木棍,狗才松口。当高先生治好伤后向老刘讨说法时,老刘认为这是高先生自找的麻烦,不同意赔偿。双方最后闹到法庭。然而,法庭却判决责任由高先生自负。

  法官点评

  一般情况下,发生动物伤人案件,其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1.损害的发生是因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咬伤,或者兽医等特殊职业者因疏忽大意被正在诊治的动物致伤;2.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如第三人挑逗、惊吓动物而致人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第三人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收养的流浪狗闯了祸

  叶小姐平时十分喜爱猫、狗等小动物。有一天,她发现自家门前有一只小狗,看样子十分可怜,就拿出一些东西喂小狗。久而久之,狗与叶小姐熟了,便每天到她家来讨吃。后来,那条狗不慎咬伤了邻居家的小孩。邻居上门要叶小姐赔偿损失。叶小姐再三申明狗不是自家的,只是出于好心才收留,因此不愿赔偿,可邻居还是把她推上了被告席。虽然叶小姐在法庭上一再辩解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但法庭还是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可能有人觉得叶小姐很冤,自己对小动物的一片爱心却换来了官司败诉的结果。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凡是动物伤人的案件,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是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一致的,但有时也有相分离的状况。叶小姐虽然不是小狗的所有人,但其对肇事狗长时间的喂养,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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