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透现场也会受到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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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14:56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金文斌)一起因检查身体引发少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近日在长宁区法院审结,原告江先生提出的要求某疗养院赔偿他1元钱的诉讼请求,因为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最终被驳回。 27岁的江先生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去年10月21日,他去长宁区某疗养院检查身体。当来到胸透室作胸透检查时,江先生发现每次都是五六人一起进入胸透室,一个人做检查时
庭审时,当法官询问江先生1元钱损害赔偿依据,也就是具体受到损害造成损失的事实时,江先生认为那是“众所周知”的,虽然肉眼无法看出,但是损害肯定有。另外他认为关于这部分事实,他无须提供证据。被告疗养院方面承认自己在工作上有部分过失,但是他们不同意赔偿江先生,因为他没有受损的事实,赔偿的要求是无理的。 江先生对法律的掌握显然有一些欠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只是一直理直气壮地坚持他的损害是“众所周知”的。而法院最终因为江先生无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判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