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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弹弓伤人监护人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张玉春记者田富友)发生在宜宾市长宁县一所小学的小学生弹弓伤人案,近日由长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学生小明(化名)的监护人赔偿伤者丁丁(化名)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089元。

  今年3月29日下午2时左右,长宁县某小学6年级学生丁丁到校上课。在路过操场外时,丁丁被该校学生小明的弹弓射出的石子打伤左眼。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丁
丁因左眼外伤致左眼一级盲,一级伤残”。对此,双方家长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随后,丁丁的家长将小明的监护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丁丁在上学途中被小明用弹弓打伤,小明的监护人对其疏于教育管理,监护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丁丁在操场外受到偶然突发的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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