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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公园鲨鱼咬人续 被鲨鱼咬伤游客获赔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9:18 东方网

  经过两次开庭、几个月的调查审理之后,上海普陀区法院就今年7月17日发生在长风公园的一起鲨鱼伤人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上海长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梁医药费、交通费人民币805.80元,误工费人民币1909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今年7月17日下午,法籍华人张梁与好友一同到长风海洋世界参加“与鲨共舞”的潜水活动,潜水前原告曾签订了一份免责书,如发生意外,园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
拥有国际潜水资质证书和两年潜水经验的张梁却在潜水过程中被沙虎鯊咬伤右耳后侧。事发后,张梁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伤口清理后头部缝了3针。据此,张梁要求长风海洋世界给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梁将长风海洋世界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普陀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说法不一。

  原告

  海洋世界未尽“一对一”陪同义务

  

  原告认为,自已被鲨鱼袭击是由于长风公园海洋世界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事发时工作人员在给鲨鱼喂食,鲨鱼进食后激起进攻欲望。同时3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承诺的“一对一”。

  被告

  “一对一”是针对毫无经验的游客

  

  而被告则认为,所谓的“一对一”是针对毫无潜水经验的游客,像张梁这样的情况,工作人员考虑到让游客尽兴,让其拥有一定的自由度。被告根据一段录像阐述了给鲨鱼喂食和鲨鱼咬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张梁和鲨鱼是相互“碰撞”,若鲨鱼真的冲张梁而来,那么当张梁受伤流血时,鲨鱼会进行再次攻击,但事实却是鲨鱼游开了。

  法院审理

  签订“免责书”不能使海洋世界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娱乐活动的法人,应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

  其次,被告从“与鲨共舞”的潜水活动中,得到一定的收益,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被告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以谋利为目的,因此对被告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的。

  至于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原告在参加此项活动前已签署了“免责书”,被告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由于该“免责书”的内容有悖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虽然签了自己的名,但该免责书不能免除被告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而对于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的赔偿,因原告热爱冒险运动,对参加“与鲨共舞”的冒险活动有一定的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时原告提出上述赔偿数额又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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