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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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0:24 河北日报 | |||||||||
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至20万元贷款条件放宽至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 本报讯(记者孙占稳)11月7日,廊坊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贷款的条件进一步放宽。今后廊坊市民使用公积金贷款将更加方便。
修改前,“住房贷款额度,按照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的两倍,与夫妻双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预计账存余额之和计算,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现在调整为:“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两倍,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调整后的贷款额度分别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3个档次。 贷款条件由原来的“申请人应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含两年),且申请前一年内本人及配偶均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应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前一年内本人及配偶均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还取消了“以房产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前办理房屋财产保险”的规定,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将更加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