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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接生婆酿惨剧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4:37 法制周报

  “要不是她在接生时用土法强拉,我女儿不会死得这么惨。” 11月6日,在常德桃源县某乡,村民袁祖武含泪向记者诉说。

  该乡只有小学文化的无证乡村接生员杨丽枝,在2002年6月20日,应本村村民袁祖武之邀到袁家为其女袁海英接生,导致袁海英休克而死。杨丽枝被判10年徒刑,县法院判处该村赔偿33277元,杨丽枝赔偿66554元。袁祖武和村上均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
院判定杨负责全部赔偿。今年11月,袁祖武再次赶往常德中院,准备再审申诉。

  她强行拉扯把我女儿弄死

  11月6日中午,袁祖武正在烟雾缭绕的厨房内烧火做饭,他3岁的外孙袁登林与袁祖武80岁的老母亲在嬉戏着。2002年6月19日清晨,挺着大肚子的袁海英突然疼痛,袁祖武立即将接生员杨丽枝请回家。次日下午3时许,袁海英产下一男婴后胎盘滞留体内,被告人杨丽枝便用手牵拉脐带将子宫完全翻出体外,致袁海英当场死亡。杨丽枝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和处罚金。

  村里每年给她接生补助费

  “这就是她受村里委托接生的证据!”袁祖武的委托代理人郭新文拿着一张复印纸说道。这是一张“领款单”,上写“补助接生费款90元,领款人杨丽枝”,“审核人”一栏上有该村干部的签名,落款时间为2002年2月6日。郭说,杨的接生行为是受该村行政委托,该村应承担责任。

  2003年3月19日,桃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杨丽枝在未取得合法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接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导致他人休克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村不但没有制止其非法行医,而且在2001年还给杨某发接生补助费,助长了杨某非法行医行为,误导了群众正确就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处杨丽枝赔偿66554元,老井村赔偿33277元。

  再审判村上无责任

  袁祖武认为杨丽枝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赔偿应由村承担,与此同时,觉得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老井村也不服判决。两方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袁祖武指出,1992年村上曾委派杨丽枝参加过妇幼保健知识的学习培训,其培训经费均是老井村负责报销的,客观上与杨丽枝形成了一种职务关系。而且,村上还每年给其接生费。

  2004年8月4日,常德市中院认定,杨不是村委会成员,从事接生工作后收取的医疗费未上交村委会或医疗室,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撤销了桃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杨丽枝赔偿袁祖武等人99832元。

  “求情信”引发“再审申诉”

  不久后,在常德市中院,袁祖武无意间发现了来自该村的一封“求情信”:杨……从1970至2002年6月在本村担任赤脚医生和接生员工作……每年村委会还给杨同志发补助费壹佰元作为我村接生员的补助……不幸造成袁海英死亡,杨不但未收取任何费用,还被判刑十年……该同志是个好同志,请上级领导给予从轻处理……

  2004年9月18日,袁祖武向常德市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诉状,认为杨非法接生是受村上常年非法聘请后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村上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7日,袁祖武再次来到常德中院,有关负责人则声称未收到此民事再审申诉状,但表示如果确实符合有关条件的话,可以进行重审。袁祖武也表示将再次重新递交民事再审申诉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思

  “接生婆”该退场了

  从未获取有关资格的杨丽枝一直在从事接生工作,而乡卫生院、村委会的有关领导却未曾出面制止她的行为。“村上知道,只是认为没有必要管。”一村民说。主管计划生育、卫生等工作的该乡雷副乡长表示,“边远的山村里肯定还有人在家里搞接生”,他们也感到无可奈何。

  据悉,从1998年起,该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卫生室必须每月上交乡联营办150元。而该村不过800村民,年人均收入只有千元,产妇去乡卫生院“顺利生产”的话至少要800元,如果出现剖腹产情况的话,医疗费用至少上千元,对于村民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费用。

  2004年11月5日,

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发布消息: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据卫生部的资料显示,87%的农民完全是自费医疗,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十分严重。国情专家表示:我国卫生资源约80%集中在城市。

  农村“接生婆”或许是特定条件下的特殊现象,不可否认的是,其曾经对农村的生育有过帮助。但是不管怎么样,为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薄弱的农村医疗应该加强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农村“接生婆”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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