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公司经理挪用28万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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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01:10 新京报 | |||||||||
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法院认定其挪用28万元公款的指控成立,北京市南区邮电局邮票公司原经理李建军,于近日被北京市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起诉书显示,42岁的李建军曾先后担任前门大街邮电局副局长、方庄邮电局副局长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8、9月间,李建军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案外人鲍某借款70万元,并将其中的42万元归还与邮票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邵某,而另外的28万元,被李建军存入个人名下。 丰台法院一审认为,李建军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审判决后,李建军提起上诉。李辩称,他使用28万元购买邮票用于单位业务,并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虽系违规操作,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